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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取消了?財稅2021年41號文件解答來啦

2021年12月30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具體如下:

很多人理解為個獨和合夥企業核定征收取消了?那麽針對上述文件做壹次解答,供大家學習交流。

壹、目前,不是所有個獨和合夥企業都取消核定,核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在壹定條件下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它是壹種稅收征管的方法,並不會直接取締。目前取 消的是 “持有投資性權益” 的個獨和合夥企業取消核定。但符合條件的個獨或合夥企業,依然可以適用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以及 財稅〔2000〕年 91 號文 關於核定征收的規定。

二、財稅〔2021〕年 41 號文是對國稅函〔2001〕年 84 號的政策補充: 國稅函〔2001〕年 84 號 提到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在於 稅務總局擔心企業主利用個獨或合夥企業核定征收,把對外投資的分紅 20%同時可能還有股權轉讓的收益,統壹按經營所得核定了。因為稅務不查對外投資情況可能也不會知道公對公入賬到個獨或合夥企業的款項是經營所得還是投資分紅。也就是說如果個獨或合夥企業核定了,全按經營所得核定申報就會導致很多稅收流失。

三、給個獨、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收益進行核定,這種直接違反稅務總局文件的做法,利息、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是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但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個獨企業主無視相關法規要求,將投資分紅做成收入,強行適用核定征收。個獨或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的稅率是 20%或(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按25%),合夥企業納稅原則依據: 財稅[2008]159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混合經營采用核定征收後,稅負率最低可以降到 0.5%,最高按 20%或 35%兩者的稅負相差較大。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就會有部分企業主鋌而走險,忽略其中的稅務風險。

四、合夥企業權益性投資中股票轉讓目前納稅依據可參考: 稅總稽便函[2018]88 號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 2018 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 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 "先分後稅 "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總之,稅務政策不要單方面消極去解讀,需要客觀看待。國家目前從"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發展,稅收法制也會不斷更新和完善,這需要財稅工作者更加專業才能服務好客戶,讓企業在減稅降費同時做到合理、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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