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況下,依據相關法規采用合理方法核定的壹種征收方式。適用於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的個體戶或小微企業。稅務機關會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並由納稅人根據年度收入總額或實際成本費用,按核定的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簡化了稅收計算過程,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同時也降低了稅務機關的查賬需求。
核定征收的計算方式:
1、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收入計算稅款;
2、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率計算稅款;
3、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固定數額征收稅款。
綜上所述,核定征收是壹種適用於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的個體戶或小微企業的征收方式,通過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簡化了稅收計算過程,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同時也降低了稅務機關的查賬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