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進行查賬征收;
5.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批準並責令繳納。
二、核定稅收征收方法
從上述稅收征收的對象和範圍來看,主要是因為納稅人不能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提供納稅信息,不能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所以稅務機關有核定稅收的權利。為了減少核定應納稅額的隨意性,使核定的稅額更接近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法定稅負水平,不使國家稅收因核定稅額過少而白白流失,也不使核定稅額過多而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證核定稅額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壹般如下:
1.參照當地同類或相近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確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方法進行計算和驗證。
4.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三。批準收稅的程序
(壹)個體工商戶核定稅收征收程序:
1.經營戶自報。定期戶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計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稅經營額和收入,並填寫報送(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和收入核定申請表)。
2.典型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對定額戶進行分類,並按行業、地點、規模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填寫(經營典型調查表)。
3.配額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營戶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
情況和典型調查,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
4.發布配額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表報縣局審批後,填寫《核定納稅通知書》壹式兩份,壹份由納稅人繳納稅款,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同時,稅務機關必須填寫納稅人簽署的稅務文書回執。
(二)企業征收所得稅的程序。
1.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壹式三份,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鑒定表中五項有壹項不合格的,可按核定的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表1、4、5中有壹項不合格,或者第2、3項不合格的,可以采用定額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2.如果三項中有壹項合格,另壹項不合格,可以通過查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
2、主管稅務機關在鑒定表上提出檢查的具體意見,並上報縣局。縣局收到鑒定表後,縣局相關股室應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審核,並報局長批準。
3.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縣局確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後,由主管稅務機關保存,另壹聯送達納稅人繳納所得稅。同時,稅務機關必須填寫納稅人簽署的稅務文書回執。
四、稅收征收工作的幾個具體問題。
1.要認真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告知納稅人核定稅額的原則和方法。
2.核定征收稅款的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納稅情況和利潤水平,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類逐戶核定。
3.采用核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壹般不得改變征收方式,不得享受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核定通知後10日內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及時調整應納稅額。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暫行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