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程序
(壹)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見《新增征管表格》附表十四),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壹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壹聯,另壹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3.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二)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獨資企業核定本來是對於壹些難以查賬的企業進行征收稅金的壹種方式,現在常用於幫助企業減少稅收壓力的目的上。我國的企業發展非常迅速,企業在運營盈利的過程中需要繳納稅金,繳納稅金的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及核定征收。
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的條件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_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