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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最新的收集策略

核定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居民企業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非居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應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批準納稅人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6號)第壹條規定:

“壹是綜試區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試行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

(壹)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的出口貨物,其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

批準征收的納稅人類型不適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77號),核定征收不適用於以下類型企業:

(壹)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外);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2012):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批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對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

(壹)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

(二)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

(三)納稅人的總收入或者總成本能夠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

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如果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則應納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率

(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用公式表示:應納稅所得=總收入-不納稅所得-免稅所得。其中,總收入是企業從各種來源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實行應稅所得率法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個行業的,不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

主體項目應是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總收入或成本(費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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