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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退稅的稅率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鋼材、有色金屬加工材、農藥、醫藥、化工產品、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的出口退稅,***涉及商品品種400余個。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分析人士指出,這是我國自2008年下半年針對外需回落重啟上調出口退稅政策以來,首次對這壹政策進行反向調整。

“從兩部門列出的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中可以看出,此次調控主要針對部分高汙染、高耗能產品。”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指出,此舉是上月初國務院部署節能減排工作以來,政府出臺的又壹“鐵腕”調控舉措。

根據兩部門列出的清單,此次調控力度空前,很多商品如氯硝丙烷、雙氯酚等原先享受的出口退稅率均在13%或17%的水平。

“從前期頻繁上調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到此次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如此大力度政策調控更加凸顯決策層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意圖。”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官方數據顯示,“十壹五”前4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累計下降14.38%,這意味著我國要實現“十壹五”降低20%左右的目標仍十分困難。

張斌認為,取消部分鋼鐵、化工產品等“兩高”商品的出口退稅,實際上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經濟手段增加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有助於推進節能減排,抑制過剩產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白景明指出,此次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壹方面是確保實現“十壹五”節能減排目標的壹項重要舉措,另壹方面也是我國加快完善稅收政策,更好發揮稅收工具調控作用的體現。

“在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大背景下,未來我國稅收政策改革的壹大方向,就是強化稅收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用,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白景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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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壹○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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