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老板的工資納入企業的薪酬體系,也就是“不要把老板當老板”。老板作為普通員工,和公司簽勞動合同,交社保,每個月發工資。而且員工工資作為企業成本的壹部分,可以減少企業利潤、企業所得稅、企業負擔。關於薪酬,建議由企業董事會決議制定總經理薪酬標準,由企業董事長兼任企業總經理,或者將任務委托給公司財務,結合老板的需求、公司稅、老板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制定老板的薪酬標準。不過需要註意的是,給老板發工資的時候,不能太隨便。
比如這個月交5000,下個月交30000。稅務局壹查就不好解釋了!老板可能會問:之前沒發的部分可以填嗎?如果企業足夠大,根據老板的經營業績和利潤加分也沒關系。如果企業賬戶裏年收入只有30萬,老板自己出300萬,那是不行的。
2.如果壹個企業年收入30億,給老板500萬也是可以的,但是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稅率高的問題了。跨企業支付人工成本,除了工資,還可以支付人工成本。例如,公司董事會雇傭了無薪董事。這樣的董事報酬在稅法上屬於勞務報酬,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新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為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差額20%,並入綜合所得,在綜合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3.老板還可以通過借錢給公司賺取利息的方式從公司拿錢。企業向股東借款時,企業與股東之間必須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必須註明借款用途,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從而體現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