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其實就指不良貸款,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五條指引,貸款壹般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接下來我們詳細了解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壹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
《貸款通則》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不良資產是虧損的原因,是倒閉的原因,與其說是買,其實是解救銀行的投資失誤,讓他虧少點,早點盈利,銀行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金融機構,關系民生的,政府多少要做挽救。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壹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不良債權的處理的壹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理標的、處置公示。
2、進行盡職調查。
3、談判。
4、報批。
5、拍賣。
6、簽約付款。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
不良資產上升必然帶來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針對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多種渠道,如直接催收、協議處置、借新還舊、實現擔保物權、法院訴訟、不良資產轉讓、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等
壹、直接催收這是銀行針對逾期貸款的普遍做法,而且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催收訴訟時效是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因此訴訟時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間,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該期間可以中斷(重新計算)、中止(繼續計算),但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其次未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但並不喪失實體權利,即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銀行返還已支付的欠款,法院壹般不予支持。二、協議處置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銀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可以約定:當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銀行有權以抵(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處置有以下特點:壹是銀行與債務人、抵(質)押人協商壹致、達成***識;二是不需通過法院等司法程序,達到節約時間和成本的效果;三是抵(質)押物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即折價、拍賣、變賣。折價相當於以物抵債,即債務人將抵(質)押物作價轉讓給債權人。《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第19條規定:“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因此,抵債資產應在規定時間內處置,並且應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處置。
拍賣即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賣抵(質)押物,出賣的價款抵償債務。
變賣即將抵(質)押物以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價款用來清償債務。為避免道德風險,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抵(質)押物進行估價。實踐中,變賣方式存在兩個問題,壹是擔保物解押後才能辦理轉讓手續;二是擔保物解押後至轉讓給第三人名下前,擔保物為“真空”狀態,未設定抵(質)押權,且名義權屬還在原抵(質)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債權人“搶”查封或者抵(質)押登記的情形,如果出現此種情形,則面臨擔保物權無法轉讓給第三人後果。
三、借新還舊借款人因臨時周轉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有的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四、實現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95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220條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抵(質)押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實現擔保物權。
五、法院訴訟通過法院訴訟追償不良貸款是銀行慣常做法
六、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的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打包(批量)轉讓,二是單戶轉讓。無論是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還是單戶轉讓,都是壹種債權轉讓方式。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但並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問題筆者認為應擴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受讓主體範圍。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壹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因此,目前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主要批量轉讓給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不良資產單戶轉讓的問題實踐中,受讓不良資產的主體壹般有三種類型:1.擔保驅動。保證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保證人受讓銀行債權後,壹方面免除了保證責任,另壹方面通過追償有可能減少損失;2.利率驅動。銀行貸款利率加上罰息,利率遠遠高於普通理財收益,因此買受人為了獲得高收益,會向銀行購買不良資產。而且有的借款人、保證人臨時資金周轉困難,或者抵押物受政策導向壹時賣不出去,只是銀行受不良資產考核壓力,清收時間受到限制,因此買受人可以通過購買不良資產獲得預期高收益。3.資產驅動。有的買受人看重銀行抵押物,認為有升值空間,通過購買不良資產作為低價取得抵押物的壹種手段。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購買不良資產,為避免道德風險,通過非批量方式轉讓應采取公開合規的流程操作,如全額轉讓、拍賣、掛牌出售等。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以下簡稱《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院查封、扣押、凍結等,這些都屬於申請人通過司法途徑追索債權的方式。
綜上所述,銀行對待不良資產的處置有了大概的了解吧,而第六種處置方式中,國家針對個人不良貸批量轉讓有了最新的通知,接下來釋放的信號對我們普通老百姓有多麽的重要:
2021年1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便函[2021]26號)簡稱《試點通知》。正式批準試點單位開展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
試點銀行包括六家國有大型銀行(具體見附表1)和十二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收購機構包括五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意思是說,a妳在試點銀行的欠款可以做2.5折核銷。b如果想要成為不良資產處理執行辦事處,必須首先得到五大AMC的認可)
試點的個人不良貸款類型包括已經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信用貸款(註意: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抵(質)押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並不在試點範圍)(意思是說,2.5折核銷的是泡沫型負債)
《試點通知》指出,資產管理公司對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組等手段自行處置,嚴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違法行為記錄的機構開展清收工作。(意思是說:身家不清白,做不了2.5折核銷的執行辦事處)
資產管理公司在個人貸款收購後不得再次對外轉讓。相較於對公貸款轉讓,禁止收購機構將個人貸款再次對外轉讓是壹個非常大的差異,這將極大限制清收的途徑。(意思是說: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個人貸款債務,如果收不回來錢,這個債就只能爛在自己手裏)
《試點通知》提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地域限制”,這也是不良資產管理行業壹大突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個貸不良批量轉讓業務的壹級市場,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意思是說:雖然辦事處設在深圳,但是全國接單的,不受地域限制)
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銀登中心”)(意思是說:銀登中心發布的信息,大家是可以相信的)
2022-07-20《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財金〔2022〕87號)要加大不良資產核銷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核銷政策。(意思是說:2.5折核銷是符合國情、利國利民,可以解決當前困境的英明舉措,要大力推廣)
2022-12-29《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在原試點機構範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範圍;將註冊地位於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廣東、甘肅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納入試點機構範圍。(意思是說:現在農村銀行也能做了,以前只能做城市銀行。但是每壹項舉措從發布到落實,基本上要壹個季度。所以大家可以期待壹下)
2021-03-01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其後的壹年內:***審查個人破產申請1031件,74宗案件進入破產申請審查程序,啟動破產程序25宗,審結個人破產案件19宗。個人破產的審核條件極為苛刻,耗時、耗力、耗神, 不能大面積推廣,無法解決中國債務問題。(通過兩個政策的並行和比較,最後表明,2.5折處理更加適應中國國情,現正處於大面積推廣中)
總之,銀行不良資產上升必然帶來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而個人不良資產處置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到中國8億負債老百姓的生活幸福指數的好壞,我們也相信在中國***產黨的領導下,債務人壹定都能順利上岸,老百姓壹定越來越好,我們壹定國富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