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辦理稅務登記證應提交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工商部門表格)
3.組織機構代碼證;(技術監督局發布)
4.負責人身份證及任職批文;
5.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購房合同等。);
6.總機構所在國、當地稅務證明和總機構章程;
7.總行驗資報告;
8.記錄卡及其身份證;
9.總行(指外資分行)批準證書;
10,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內(外)資企業稅務登記證說明: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辦理稅務登記證應提交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工商部門表格)
3.組織機構代碼證;(技術監督局發布)
4.法人身份證;
5.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購房合同等。);
6.公司章程、主管部門批文或相關協議;
7.驗資報告;
8.記錄卡及其身份證;
9.商務局的批準證書和批文(指外資企業);
10,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個人獨資企業稅務登記證註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辦理稅務登記證應提交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工商部門表格)
3.組織機構代碼證;(技術監督局發布)
4.負責人身份證;
5.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購房合同等。);
6.記錄卡及其身份證;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單位辦理稅務登記證須知: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辦理稅務登記證應提交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有關部門的批文和許可證書;
2.組織機構代碼證;(技術監督局發布)
3、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任職批準書;
4.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購房合同等。);
5.記錄卡及其身份證;
6.註冊資本證明;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