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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這個規定嗎?青海的藏族工人有高原補貼嗎?

不僅在西藏,在川滇藏區也是如此。。。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的實施方案》(人事部〔2006〕61號)。

自然地理環境的指標有: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2.土壤覆蓋系數主要反映土壤資源對生產生活的影響,兼顧不同土壤類型、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的差異。

3.水資源適宜性主要反映水資源狀況,兼顧濕度、降水、河網密度等因素。

4.表面粗糙度主要反映了地形對工作和生活條件的影響。

5.生活氣候指數主要反映氣候適宜性,綜合考慮溫度、風速、太陽輻射強度等因素。

人文社會發展的指標是:

1,偏遠指數,主要反映偏遠程度,兼顧交通、通訊等因素。

2、人文發展指數,主要反映公共服務的基本狀況,綜合考慮醫療衛生、教育文化、財政收入等因素。

根據上述指標,定量評價縣級行政區的艱苦邊遠程度。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範圍和類別的基本依據。

確定範圍和類別。對艱苦邊遠地區的補助範圍和類別,應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的量化評價結果和政策因素,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納入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由低到高依次為壹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

調整津貼標準。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整為:壹類每月70元,二類每月130元,三類每月230元,四類每月400元,五類每月680元,六類每月1000元。在各類區的平均標準內,不同崗位(崗位)的人適當拉開差距。

(4)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家根據各地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發展變化情況,每五年評估調整壹次範圍和類別,調整當年從65438+1開始執行。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承受能力、控制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和艱苦邊遠程度,合理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類別和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相關政策

(壹)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的,從調整的次月起執行。新納入的範圍或類別發生變化的,按新確定類別的補貼標準執行;調整範圍的,停止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納入範圍的縣(市、區),行政區劃變更後,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重新評審。

被單位派遣到給予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工作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在其工作的縣(市、區)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艱苦邊遠地區實施補貼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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