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建檔案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新居工程建設檔案的業務指導,並確定鄉(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歸檔方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工作。第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是社會公益性的科學技術事業。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納入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並依法建立城建檔案館,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條 城建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和《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其建設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第七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上建築信息和地下管線信息,並實現動態管理。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壹)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公***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驗收各環節所形成的具體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和圖紙;
(二)人民防空檔案中與城鄉建設相關的項目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檔案;
(三)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網絡、地鐵、工業、廣播電視等)和有關隱蔽工程的檔案;
(四)建設系統內城鄉規劃、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園林綠化、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等有關業務技術檔案;
(五)城鄉交通、電力、郵政、通訊、鐵路等與城鄉建設有關的檔案;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資料、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城鄉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第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壹個月內,按照城建檔案的管理範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城建檔案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並對報送的城建檔案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進行查驗。
本辦法第八條(壹)項規定的城建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城建檔案,由責任單位負責報送。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的《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
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並按照《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規定驗收城建檔案,對驗收合格的檔案,發放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的《工程項目竣工檔案合格證》。第十壹條 新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報送。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分維修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有變更的及竣工圖變更超過有關規定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報送。
停建、緩建工程項目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臨時保管;撤銷建設單位的,撤銷前,其工程檔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