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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鼓勵勞動模範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市)、市(行署)、省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和管理。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勞動模範管理機構,由同級工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財政等有關組織和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表彰大會總體工作方案;

(二)審核勞動模範推薦人選;

(三)確定當屆勞動模範的獎勵標準;

(四)審議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確的重大事項。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同級總工會,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

(三)檢查有關勞動模範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範政策的建議方案;

(四)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第四條 縣以上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表彰人數由管委會擬定,省人民政府確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表彰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 勞動模範推薦評選應當面向基層,堅持重業績、重貢獻、重先進性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二章 勞動模範評選表彰與撤銷第七條 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堅持科學發展觀,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推薦評選為勞動模範:

(壹)在生產、經營、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節約能源和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社會保障、擴大就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苦、臟、累、險等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在增進民族團結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深化改革、對外開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在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壹)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第八條 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教學、科研活動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勞動模範比例不得少於勞動模範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五,進城務工人員應當具有壹定比例。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評選為勞動模範:

(壹)發生壹般生產安全事故壹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二年內或者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三年內的直接責任者和企業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或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四)拖欠勞動者工資未改正的;

(五)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保險費未改正的;

(六)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七)侵犯農民權益的;

(八)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行為的。第十條 省以上勞動模範的推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勞動模範推薦人選應當由基層單位民主推薦,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居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縣管委會;

(二)縣管委會對勞動模範推薦人選審查合格後,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管委會;

(三)市管委會(省產業工會)對勞動模範推薦人選按照評選條件和規定的比例、名額審核合格後,經市人民政府(廳局長辦公會)批準後報省管委會。

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還應當經工商、審計、稅務、安全生產監督、環保、監察等有關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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