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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林區改革方案何時實施?

已實施2014。

壹、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推進地方國有農場社會職能改革,消除制約地方國有農場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實減輕地方國有農場和農業職工負擔,促進國有農場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和任務

為促進地方國有農場經濟社會發展,確保減輕地方國有農場社會負擔,用兩年左右時間完成全省地方國有農場社會職能改革。通過改革,促進政府管理職能轉變,實現地方國有農場政企、事企、社企分開,減輕地方國有農場和農業職工負擔,提高地方國有農場社會公共資源利用效率。把改革和創新結合起來,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地方國有農場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

三、基本原則

(壹)堅持落實政策、統籌兼顧的原則。在兼顧我省各級政府財力和地方國有農場實際情況的同時,全面落實中央關於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各項政策,努力將改革政策與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國有農場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

(二)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的原則。地方國有農場歷史悠久,情況復雜,管理體制各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和方法,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確保當地國有農場的社會穩定。

(三)堅持分級負擔和適當獎勵的原則。市縣政府負責國有農場的社會職能改革,省直部門和市縣政府負責國有農場的社會職能改革。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地方國有農場隸屬關系,改革費用原則上由同級財政承擔,省級財政在壹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改革內容

(1)改革的範圍。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範圍主要包括農牧漁業國有種畜場(小三農場)、監獄農場和原勞教農場。此前已停辦或轉制的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機構及其人員不在此次改革範圍內。本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國有林場和森工系統林場。

(2)改革政策。壹是將公安派出所、中小學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和社區管理、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和社會管理職能由地方國有農場移交地方政府承擔和管理。二是對已自行開展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地方,省級財政本著“不讓先行改革者吃虧”的原則,按照統壹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3)改革的形式。按照政企分開、企社分開的原則,地方國有農場的社會職能改革可以通過委托管理、建立社區、內部分離、實施合並等方式進行。具體改革形式由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4)交接事宜。地方國有農場的社會職能和人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由地方政府根據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妥善安排。地方國有農場派出所的機構和人員移交後,由本行政區劃內的地方公安機關負責當地的社會治安事務。監獄、戒毒系統現有國有農場公安機構移交後,涉案人員由監獄、戒毒機關自行安排。監獄、戒毒機關所屬國有農場開辦的醫院移交後,在保留為服刑人員和戒毒人員提供醫療保障的醫療機構(包括部分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的基礎上,如何將涉及的人員和設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和監獄、戒毒機關商定。

(5)社會保障的延續。對從地方國有農場調入地方的人員,其各項保險如何接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接續原則,由雙方妥善協商確定;移交後,社會保險的繳納按照當地同類人員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

(6)組織結構。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地方國有農場移交地方管理的相關機構,能夠與地方同壹機構整合的,原則上予以整合,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相關編制標準嚴格核定編制,所需編制原則上由各地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7)人員的工資和待遇。改革前從地方國有農場調入地方政府的未發工資仍由原地方國有農場承擔;改革後,工資水平應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大致相當,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相關政策,視財力情況確定。

(8)經費保障問題。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和人員移交地方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九)資產轉讓和債權債務處置。原地方國有農場剝離機構所有資產,不論是否正在使用,經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和評估後,整體無償劃轉;債權債務仍由地方國營農場承擔,妥善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時限的定義

地方國有農場轉入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員數,以截至2013 12 31,經地方政府組織審核同意,檔案由人力資源部門或主管部門管理的在職在冊職工人數為準。人事經費和公用經費原則上以財務決算2013 12 31為準;資產轉讓原則上以國有農場轉讓前壹年的財務報表為依據,並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轉讓手續。

不及物動詞時間表和改革步驟

全省地方國有農場社會職能改革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啟動準備階段(2013年5月初至2014年7月底)。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工作組,深入國有農場開展調研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方案,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批準;縣(市)農村綜合改革機構要根據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文件精神,摸清當地國有農場的社會職能,核實人員信息、資產等相關信息,實事求是地核算當地國有農場的改革成本,做好實施改革的各項基礎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改革實施階段(2014年8月初至10年6月底)。分三步走:壹、制定具體實施方案(8月初至8月底)。各地農村綜合改革機構和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國有農場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8月底前以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正式文件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審批。二是進行功能鑒定(9月初至9月底)。地方和省級有關部門將進壹步核實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機構名單、承擔的職能、認定依據和改革成本,並於9月底前將農村綜合改革機構正式文件報送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備案。三是組織實施改革(10開始至10結束)。地方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省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的方案,落實具體改革工作。同時,省級財政測算並發放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補貼。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10月初至10月底,2011165438)。165438+10月15日前,各地農村綜合改革機構和省直有關部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提交了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總結。11結束前,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並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報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在省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按隸屬關系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牢固樹立“壹盤棋”的思想,高度重視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利益,妥善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為改革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2)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政策,充分理解改革的內容和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利用各種宣傳媒體,認真做好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宣傳工作,統壹思想,消除疑慮,積極參與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種矛盾,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3)加強部門合作。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安排改革補助資金的分配。省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審計、農業、畜牧獸醫、教育、衛生計生、民政、公安、廣播電視、監察等部門分別負責相關人員資格認定、人員管理、資產審核鎖定和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省級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隨時研究解決改革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分類指導,針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成立專項推進小組,進行分類指導和專項推進。

(4)落實改革資金。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研究測算改革成本,調整支出結構,將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於這項改革的復雜性和任務的艱巨性,各級政府要適當安排工作經費,保證各項改革的正常開展。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認真落實。對改革中的資金使用、資產轉移、人員安排等進行嚴格監督,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貼資金以及轉移國有資產、突擊提拔等情況的發生。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政策規定引發信訪等群體性事件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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