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退休年齡按以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部門批準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職工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以其長期擔任的職務確定。
在管理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歲。凡在本單位擔任壹定行政職務或不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壹線生產、服務、後勤崗位的,按管理崗位確定。
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累計工作時間大於生產崗位工作時間的勞動者,退休年齡應當為55周歲;反之,則意味著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歲。企業職工退休、待崗或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