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壹鎰,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有四種情況: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籠版、發表同壹傷口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為壹次征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壹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
3、個人的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壹次。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4、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1-30%)
例如:某教授2006年7月因其編著的教材出版,獲得稿酬10000元,2006年9月因教材反響很好而加印又取得稿酬5000元。則該教授所取得的兩次稿酬所得可以視為壹次收入,應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10000+5000)×(1-20%)=12000元
應納稅額=12000×20%×(1-30%)=1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