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建檔案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新建住宅工程建設檔案的業務指導,確定鄉(鎮)建設檔案的收集和歸檔辦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當地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第四條、第六條修改為:“城建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建設標準和檔案建築設計規範,建設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5.增加壹條,作為第七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上建築物、地下管線等信息,實現動態管理。”6.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燃氣)。
第(五)項中的“電信”改為“通信”。
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城建檔案”。第七條、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壹個月內,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範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與城建檔案有關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並對報送的城建檔案的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進行檢查。”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建檔案的報送和接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接收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破損、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9.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的專業知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城建檔案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報送責任書的,由縣級以上城建檔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和個別文字的順序進行了調整。
本決定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