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利於同級人民政府加強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對財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於促進財政、地稅等部門依法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三)有利於實現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法制化。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以及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動情況;
(二)財政、地稅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稅款、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彌補企業虧損返還資金補貼以及其他預算收入;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資金使用的實際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
(四)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撥付補助或者返還下級財政支出資金並進行結算;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還本付息;
(六)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的情況,以及有關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有本級預算收入繳納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繳納預算收入;
(八)本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取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九)省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務收支。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
(二)本級各部門、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三)各部門和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相關基金和資金的收支情況;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收入和支出。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上級財政補貼的分配和使用情況,下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關系本級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審計工作結束後壹個月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綜合報告或者專項報告,並向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第八條縣級以上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批準給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財政和地方稅務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本級各部門批準給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地方稅務部門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決算和年度報告,以及預算外資金決算和政府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財政和地方稅收統計年報、簡報及相關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制定審計計劃和方案,適時組織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第十條審計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或者作出審計決定,對財政、地稅等部門違反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決算違反國家規定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