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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50歲退休政策

河北靈活人員50歲退休依據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滿10年以上)年滿55周歲,女工人(或工勤崗位)50周歲,社保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要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壹、河北靈活人員50歲退休依據是什麽?

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滿10年以上)年滿55周歲,女工人(或工勤崗位)50周歲,社保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如生產上確有需要,必須緩退的,要經過社保機構審核同意,緩退期間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

未經審核或審核不應緩退的,應辦理退休手續,超過退休年齡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不得退休、退職。對偽造證件退休、退職的,要追究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不得為辦理退休、退職而變更出生年月日,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日期和編造檔案。違者要追究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要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超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仍以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時間計發養老金。多交的部分退還參保人。

1、特殊工種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和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2、病退

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辦理辦理退休、退職的,由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並且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方可以辦理病退。

3、公務員

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壹)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事業單位

對於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準,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提前退休的規定

1、機關事業女幹部

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

2、高級專家退休年齡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壹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壹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我國的退休的政策是我們作為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尤其需要註意的問題,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的生活中註意相關的退休政策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 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紀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壹般應按國家統壹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壹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壹級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壹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壹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壹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壹)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其退休費標準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臺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準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壹)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第五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後,如身體尚好,可以接受部門或單位的聘請,擔任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顧問,也可以直接承擔業務工作。聘請離休退休高級專家應簽訂聘請合同,聘請條件和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幹部離休退休後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說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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