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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條例

第壹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關於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商品和服務。

本條例關於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及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具體項目,除國家規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省實際確定,並予以公布。

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和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第五條 本條例由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技術監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第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職工物價監督站、群眾物價監督站依法開展物價監督檢查活動。第七條 對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申訴或者舉報,並受到保護。

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受理申訴或者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依照本條例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舉報者。對舉報有功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采取以次充好、減少數量、降低質量、摻雜使假、混同規格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統稱價格);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手段推銷商品;

(三)捏造、散布不真實的價格信息哄騙消費者,或者夥同、雇傭他人用虛假的價格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

(四)利用行業優勢或者經營者之間相互串通,壟斷價格;

(五)強迫消費者接受高價或者強行附加條件擡高價格;

(六)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明碼標價進行欺詐;

(七)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牟取暴利:

(壹)某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第十條 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行署)物價管理部門或者授權縣(市)物價管理部門測定和規定,並定期公布,報省物價管理部門備案。省物價管理部門給予指導和協調。第十壹條 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對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的經營者進行檢查,行使下列職權:

(壹)按照規定程序對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有關資料;

(二)查閱、復制有關的帳冊、單據、憑證、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被申訴、舉報的經營者提供不出進貨成本和定價依據的,可根據同壹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認定。第十二條 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服務價格,應當有核算價格的成本資料,建立健全價格臺帳。

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物價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成本、帳簿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物價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十三條 對有本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和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四條 對有本條例第八條(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行為和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經營者,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責令其改正,允許消費者退貨,將非法所得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壹)非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處非法所得額1倍罰款;

(二)非法所得超過1000元至5000元的,處非法所得額2倍罰款;

(三)非法所得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處非法所得額3倍罰款;

(四)非法所得超過10000元,處非法所得額4倍罰款。

前款各項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第壹款各項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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