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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關於停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社會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和國務院《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向企業攤派,是指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任何方式無償、非自願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省經濟委員會是停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會同其他財政部門受理向企業集資、捐贈的申請、審核、申報和審批,會同財政、監察、規劃等相關部門對攤派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本規定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務院《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企業攤派。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無償借用企業人員。第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允許企業購買或更換高級轎車和繳納車輛管理費。第八條任何單位召開會議,不得向參會企業收取會議費,不得指定企業承擔會議費。第九條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借貸資金;不得向企業收取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範圍以外的服務費、信息費、宣傳費、咨詢費;企業不得報銷購物憑證和餐費、招待費、差旅費;不得代扣代繳各種集資款;不準向企業索要產品和物資,低價收購緊缺商品。第十條任何單位的領導幹部不得向企業索要出國經費。第十壹條任何單位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借用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在依法向企業印制發放各類牌匾、標牌、旗牌時,不得收取制作費以外的費用。第十三條除國務院規定的檢查活動外,任何單位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考核、評比、考試、評估等活動。稅務、財政、物價部門在對企業進行大檢查時,同樣的各級部門壹年只進行壹次。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迫企業參與圖書編輯活動,或者向企業攤派金錢和圖書。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企業訂閱各類報紙、雜誌和圖書。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迫企業參加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並向企業收取會費。

經民政部門批準的組織,按《黑龍江省社會團體經費管理和使用暫行規定》收取會費。未經小組批準,不得征收會費。第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其有能力組織的各種有償培訓。第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強制向企業銷售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生產的非獨家商品。第十九條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強行索取文藝演出、體育競賽、拍攝電影電視劇等各種贊助和捐贈。第二十屆文學節、燈會、瓜果節、大獎賽等。各地舉辦的不得強制向企業收取財力、物力和人力。第二十壹條廣告贊助企業產品,執行國家《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費管理暫行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確需提供企業無償捐贈的,主辦單位必須提出書面報告,制定組織計劃,報當地經委初審,報省經委審批。

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支付上述款項。第二十三條依法向企業收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後的結余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財力、物力和人力,有權向省、市(行署)經委、審計、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攤派行為,並要求予以處理。第二十五條企業對送人、送錢、送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要求答復。

(1)如果攤派與非攤派界限不清,企業可向省、市(行署)經委提出建議和意見,要求答復。

(二)不出示合法批準文件的執收單位或人員,可向當地經委等有關部門提出質疑,要求答復。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向財政、物價部門舉報並要求答復。

(四)對收費標準的問題可向物價和財政部門舉報並要求答復。

(五)捐贈、集資問題可向經濟、計劃和財務部門反映並要求答復。

企業自發出報告之日起20日內未收到答復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並要求處理。第二十六條省市(行署)經濟、財政、監察、計劃部門接到企業的舉報、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攤派作出答復,並自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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