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是沖減原來的銷售項目,然後開具正確的發票重新入賬,跨月發票需要開具紅色。簡單來說,紅墨水打印就是之前做錯憑證。如果您制作的紅字憑證與帶紅字的藍字完全相同,您可以在原始憑證上塗上紅墨水,然後重新制作正確的憑證。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本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附件4)。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第十七條:本通知書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通知單”應按月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發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買方必須將通知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臨時轉出。未從增值稅稅額中扣除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聯壹起作為記賬憑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轉出。
第十九條:賣方憑買方提供的通知書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負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壹壹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