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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的財務管理,促進鄉鎮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鄉鎮財政是國家最基層的壹級財政,具有籌集、分配、調節和監督職能。第三條鄉鎮財政應當遵循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建立和實施分稅制預算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支必須納入鄉鎮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教育費由鄉鎮征收,縣管理,鄉鎮使用,確保全部用於教育。

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財政收入不能滿足基本財政支出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四條鄉鎮財政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預算(以下簡稱鄉鎮預算)由鄉鎮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組成。第五條鄉鎮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六條對依法理財、培植財源、籌集財政資金、厲行節約、加強財務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檢舉揭發鄉鎮財務管理違法違規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權限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預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和預算收支計劃的執行;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和使用情況的報告;撤銷鄉鎮人民政府關於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第九條鄉鎮金融機構具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管理鄉鎮預算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具體編制鄉鎮預決算;編制鄉鎮預算外資金計劃草案和決算;監督鄉鎮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和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綜合平衡鄉鎮財政資金。

(二)指導和管理鄉鎮、行政、事業、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幫助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做好財務會計基礎工作。

(三)組織和培育鄉鎮財力,加強票據管理,會同有關方面管理鄉鎮行政、事業、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

(四)參與編制鄉鎮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鄉鎮財政預算收入,由征收部門依法征收,並及時繳入鄉鎮國庫;尚未建立鄉鎮國庫的,預算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上級國庫。

征收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設立過渡性預算收入賬戶。第十壹條基層稅務機關應向納稅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年度納稅計劃,並向鄉鎮財政機構提供月度納稅完成情況表。第三章收支範圍第十二條鄉鎮預算收入包括:

(壹)根據分稅制下的鄉鎮稅收收入;

(二)縣、鄉(鎮)兩級* * *享受的鄉鎮稅收收入;

(三)按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四)分配給鄉鎮的基金收入;

(五)納入鄉鎮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收入。第十三條鄉鎮預算支出包括:

(壹)經濟建設支出;

(2)職業發展支出;

(三)管理費用;

(4)社會保障支出;

(5)其他支出。第十四條鄉鎮財政預算外資金包括: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主管部門從下屬單位支付的資金;

(四)鄉自籌和統籌用於鄉人民政府開支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第十五條鄉鎮財政預算外支出包括:

(壹)經濟建設支出;

(2)職業發展支出;

(三)公共設施維護和社會福利支出;

(四)依法彌補預算資金的不足;

(5)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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