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道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展數據:
安全生產相關要求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和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2、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3、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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