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按時發放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主要依據,納入政府主要領導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2.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首先要保證中央頒布的工資政策按時足額兌現,其次要保證省裏統壹頒布的工資津貼補貼兌現。
3.各地市只能在確保所轄各縣(市、區)、鄉(鎮)無中央和省下達的工資(含工資性津貼補貼)且已消化城鎮現有增資政策的前提下,考慮引入新的工資項目,並充分考慮所轄各縣(市、區)、鄉(鎮)的承受能力。
4.如果當地城市未能按照省的規定執行或出臺自己的標準來增加津貼和補貼,從而影響中央和省政府出臺的工資政策的落實,當地行政長官應承擔責任。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單位要千方百計開源節流,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工資的正常發放。
1.各地要立足本地資源,積極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努力培育和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加財政經濟總量,提高財政稅收收入比重,壯大財政實力,提供穩定的財力保障工資正常發放。
2.要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統壹編制綜合財政零基預算,統籌安排預算內外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3.進壹步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按照“調整結構、保證重點、壓縮壹般性、加強管理”的指導思想,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劃分輕重緩急,剝離不應由財政承擔的支出,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要大力壓縮行政經費,增強節約意識,制止各種鋪張浪費,杜絕“重點支出、重點浪費”現象。
4.所有被拖欠工資的縣(市、區)和鄉(鎮)及單位,壹律不得出國(境)、購買和更新汽車,不得新建或裝修辦公樓,不得用財政資金搞工程建設。
5.欠發工資的縣(市、區),每年增加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補發歷年欠發工資和中央財政新下達增資政策的現金。
6.盡快落實政府采購辦法,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規範政府采購行為。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高消費和公共支出。
7.工資支付困難的縣(市、區)要按照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在部分縣(市)實行工資賬戶管理的通知》(1999號)建立工資賬戶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設立財政工資專用賬戶,作為財政預算內資金的單獨賬戶。同級財政根據上級財政、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數額和比例,通知國庫,從國庫存款中劃轉。專戶資金只能用於向與本級財政有工資支付關系的單位和所轄鄉鎮撥付工資支付所需資金。同時,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銀行設立“單位工資基金專用賬戶”,由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和工資數額,每月從財政工資賬戶中足額劃撥至“單位工資基金專用賬戶”。單位發放工資時,需將工資支票連同工資表送財務部門審核並加蓋“財務工資專用章”後方可支取。嚴禁單位挪用。四是要加強人員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範圍。
1.拖欠工資的縣(市、區)和鄉(鎮)不得增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更不用說招用人員編制以外的臨時工,正常安置退役士兵除外。
2.機關事業單位現有超編人員和各類臨時工要及時清理辭退。
3.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代課教師,納入教師編制統壹管理,在正式教師補充的情況下限期退休。五是要切實加強教師工資管理,優先保證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要把中小學教師工資全部納入縣級管理,由縣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直接發放。第六條加強工資基金計劃管理。
1.各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省關於工資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每年年初,省級人事、財政部門根據65438+上年2月的工資支付基數和今年的工資調整計劃,計算下達工資基金計劃數,作為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預算的參考依據。第七條加強對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
1.為建立健全工資支付定期報告制度,各級財政、人事部門必須在每月或季度末如實填報工資支付相關統計報表,經同級政府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加蓋財政、人事部門公章,並按規定時間逐級上報。省級財政、人事部門要經常組織對工資支付和申報質量的專項檢查。
2.上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管壹級”的原則,監督檢查下壹級工資支付情況,及時督促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3.對享受省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的縣建立財政監督制度,主要監督年初預算安排和執行是否優先保證工資發放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
4.凡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者,壹經發現,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