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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加快建設創新發展先行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和現代化國際化經濟特區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第三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本市發展的核心戰略,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人才優先、開放協同的原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完善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建立科技創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實施、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區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金融、稅務等部門,以及中央駐珠金融監管等各級駐珠機構、市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的實施、促進、保障等工作。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將科技創新體制改革、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創新工作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投入作為財政支出重點予以保障,並逐步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確保財政對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減。

引導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專項資金,結合采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補助、配套補助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平臺和載體建設,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

市政府應當加強全市科技資金統籌管理,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梳理各類財政性專項科技資金,分項管理,統籌使用,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的內容。第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建設,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健全規劃體系,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推進產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化區域合作,加快廣珠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

加強與港澳科技創新政策的銜接,推進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開放***享,加快完善跨境產學研合作機制,推動科技人才跨境流動、科研資金跨境使用、創新成果跨境轉化。第十壹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學術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第十二條 科技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探索科學真理、維護科學尊嚴、遵循科技倫理,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紮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建立基礎科學財政投入體系,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投入,資助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

支持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會、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第十四條 市、區政府設立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的科技項目。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與產業化對接融通,提高企業研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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