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抽逃出資的事實,而沒有後果或前述規定,即使抽逃出資數額巨大,依據現有法律政策仍不宜以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抽逃資金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壹旦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將轉化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出資實質上是對公司財產的非法占有。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因此,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抽逃出資全額返還公司,並受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006 54 38+0 04 654 38+08),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壹)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①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二)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三)因兩次以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