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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含開發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交易和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轉讓、抵押和中介服務市場的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建設、財政、規劃、工商、稅務、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其違法行為。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包括:

(壹)買賣不動產;

(二)贈與、繼承或者分析不動產;

(三)以房地產作為出資,與他人成立企業組織,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的收購、兼並、合並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五)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沒有合法的權屬證書;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作為獨立成套設計的房屋不得分割和轉讓。第九條房地產權利人轉讓* * *所有的房地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 * *權利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抵押房地產時,應當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第十條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轉讓:

(壹)房屋改建、擴建後,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二)產權所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應當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他人處分房屋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房屋開發建設量已達到項目建設總量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預售和預購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商品房網上交易管理系統簽訂相應的書面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第十三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該商品房的相關工程建設。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相關制度。第十四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單位不得變更預售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價格。

除不可抗力外,預售的商品房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竣工交付;未如期竣工交付的,開發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標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第三章房地產抵押第十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四)已依法公布納入征收範圍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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