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當事人只能在遷移戶口之前或者辦理落戶之後,向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姓名更改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流程參照如下: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5、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6、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查、所長批準後,報上壹級公安局批準,予以更改;變更姓名以壹次為限。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
(4)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妳要寫壹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裏面會寫妳曾用名是什麽,現名是什麽。 畢業證什麽的需要用到證明妳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