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22 16: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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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政策,是落實黨的惠農強農政策,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消費,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推動汽車摩托車技術進步,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擴大內需,保增長的重要舉措。我省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具體補貼政策為:
I .補貼和條件
(1)補貼對象:凡具有湖北省農業戶口的家庭,在湖北省規定時間內購買規定的輕型貨車、規定的微型客車和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並申請補貼,經鄉鎮財政所審核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補貼。
(2)補貼條件:
1.2009年3月1至2月31,給予農民購買輕型貨車補貼,每戶限購壹輛。贖回是指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或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購買輕型貨車。報廢車輛和新購車輛的車主必須是同壹農戶。
2.2009年3月1日至2月31日,補貼農民購買排量1.3升及以下小型客車(不含小汽車),每戶限購壹輛。
3.2009年2月1,至2013,1,31,2009年2月,補貼農民購買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第二,補貼產品和標準
(1)補貼產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在省財政廳網站查詢)中規定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以及從汽車、摩托車下鄉生產企業授權經銷商處購買的、車尾印有“汽車下鄉”、“摩托車下鄉”字樣的產品。
1.輕型貨車(“車輛型號”第壹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噸)”大於1.8噸但不大於6噸);
2.微型客車(“車輛型號”第壹位數字為“6”,“排量與功率(ml/kw)”排量不超過1300ml)、摩托車;
3.輕型貨車,車主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報廢三輪汽車或者低速貨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並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和機動車註銷證明。
(2)補貼標準。
1.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更換為輕型貨車的,按輕型貨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輕型貨車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給予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的,按照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小型客車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的,按照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摩托車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摩托車補貼650元。
三、補貼資金的申報
(壹)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載貨汽車為輕型載貨汽車的,應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發放補貼資金,申請發放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1.報廢車輛的報廢車輛回收證明,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
2 .新購車輛及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
3.購房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4.收購人儲蓄存折(可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二)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財政所申請發放補貼資金,並在申請發放資金時提供以下材料:
1.新購車輛和機動車的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2.購房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3.收購人儲蓄存折(可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四、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支付
(壹)鄉鎮財政所初步確認後,符合補助條件的,每天向縣財政部門提交合格數據表;如不符合要求,買方應立即告知當事人,並在申報時作出明確說明。
(2)主要采取“鄉評鄉交流”的方式。采取“鄉審縣兌”的方式,縣級財政部門對鄉財政所提交的補貼申請進行審核。無論哪種方式,在買方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資金將直接劃撥到農戶儲蓄存折的金融機構,銀行直接劃撥到買方儲蓄存折。
動詞 (verb的縮寫)有關註意事項
(壹)農民朋友在農村購買的汽車、摩托車產品必須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農村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中規定的產品;
(二)農民朋友購買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時,必須到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車、摩托車產品生產企業授權的經銷商處,在所購汽車尾部印有規定的“汽車下鄉”標識,在所購摩托車側板印有規定的“摩托車下鄉”標識;
(3)農民朋友購買的汽車,兩年內不得轉讓。請農民朋友妥善保存所購產品的發票。所購產品出現問題時,請攜帶產品發票到購買點進行維修或換貨退貨,以維護自身權益。
六、咨詢和投訴電話
湖北省汽車摩托車產品下鄉政策咨詢及投訴電話,省財政廳貿易處政策咨詢:027-67818600,省經委機械汽車工業處下鄉產品及企業準入管理咨詢:027-87312864;省商務廳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市場建設處監督咨詢:027-85747707;咨詢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車管所辦理牌照登記:027-67122705;產品質量、“三包”、價格、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等咨詢。、省質監局:027-87337717;省物價局027-87238801;省工商局12315。
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經委、湖北省發改委、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