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征收本級各項稅收、專項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及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和管理預算支出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政府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的情況;
(五)政府各部門和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各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七)省長、市長、州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第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政府各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基金情況。第六條 根據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可以進行審計或調查,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建設性專項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
(三)對上級政府解繳財政收入的情況。第七條 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應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政府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政府各部門批復的預算(含預算調整情況),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政府其他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預算收支執行和稅收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季報和年報(或決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計劃完成情況分析材料,預算外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的財政、預算、稅務、財務、會計和內部控制等規章制度;
(四)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決算草案之前,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的處理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工作的建議;
(五)財政、地方稅務部門采納審計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定的整改措施及實施效果。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審計結果。第十壹條 對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活動中,違反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對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延伸審計中查出的其他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