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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電子證書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電子證書管理,促進電子證書應用和政務服務數據享受,提高政務服務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證書的信息采集、生成、頒發、* *應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是指行政機關、各級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履行政府管理職責和提供政府服務中產生的各種證件、證明、許可、執照、審批等結果信息的數據文件。第三條電子證書的應用和管理應當遵循規範、等效、互認、優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進電子證書的應用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證照管理和數據* * *應用納入政務服務重要內容,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統籌安排。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服務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統籌管理本級電子證書目錄,指導和監督電子證書的應用和推廣。

電子許可數據庫系統管理機構負責電子許可數據庫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數據保存、應用支持、應急備份、安全保障等工作。

電子證書頒發機構負責本單位電子證書目錄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以及電子證書的生成、頒發、變更、註銷、享受和備案。

電子證書應用機構負責政府電子證書的優先使用和安全使用。第六條電子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編制本單位的電子許可證目錄,包括許可證基本要素、面簽模板、許可證樣本、數據項標準、印章式樣等。第七條電子證書簽發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時,應當將電子證書的生成作為業務流程中的必要環節,優先實現網上生成,並在業務辦結時同步生成電子證書、紙質證書或實體證書。

具有有效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或實體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證書變更、有效期屆滿等。,且需要年檢、延期、撤銷、註銷、廢止或質押的,電子證書簽發機構應及時更新信息,並將信息同步發送至電子證書數據庫。第八條電子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將業務信息系統與本級相應的電子許可證數據庫系統連接,並將生成的電子許可證同步發布到本級相應的電子許可證數據庫系統。

對不具備網上生成條件或不適宜網上辦理業務的,電子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采用線下生成方式生成電子許可證,並及時發布到本級相應的電子許可證數據庫系統。

依托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系統辦理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回傳數據或者提供系統接口,逐步實現同步分發。第九條電子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及時將本單位的電子許可證信息數據歸集到本級相應的電子許可證數據庫系統中;下級電子許可數據庫系統管理機構應當將本級采集的電子許可信息數據錄入上級電子許可數據庫系統。第十條電子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加強對電子許可證信息的核查,確保電子許可證生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簽發電子證書的電子認證服務應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並遵循電子認證互聯互通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第十壹條電子證照申請機構辦理政務服務,應當首先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搜索需要驗證留存的電子證照;通過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取得的電子許可應當優先辦理,不得要求持有人提供紙質許可或者實體許可及相關文件和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電子證書,電子證書簽發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其使用要求。

電子許可數據庫系統應當通過技術手段設置查詢權限,防止電子許可申請機構超出業務範圍查詢電子許可信息。第十三條電子許可證申請機構負責確保自身許可證信息的安全,並依據職權確保許可證的合法合規性檢查。其業務辦理人員僅限於查詢辦理事項所需的、屬於特定行政相對人和特定事項的電子證照信息。

電子許可證申請機構必須通過電子許可證系統獲取有效的電子許可證和存檔副本。禁止電子許可證申請機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使用對電子許可證進行截圖、掃描、拍照、打印或者其他操作形成的許可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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