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要免稅就得滿足壹定的條件,那麽非營利組織想要免稅要滿足什麽條件呢?下面 網 小編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9項條件須同時滿足 財稅〔2014〕1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獲得免稅資格認定,須同時滿足9項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 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 平均工資 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 納稅 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了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123 號),取消了免稅資格認定條件中對非營利組織活動範圍的限制。該《通知》壹定程度擴大了可獲取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範圍,使得壹些主要致力於在國外開展公益慈善項目的組織也能在稅收方面享受優待。 相關法規——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 企業所得稅 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符合條件須按規定申請 財稅〔2014〕13號要求,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 同時,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材料包括:申請報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稅務登記證 復印件,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註意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 《通知》明確,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 國稅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通知》第壹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免稅資格需三部門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 稅收優惠 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企業只有通過了財政、國稅、 地稅 三部門的認定,才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地方財政、國稅、地稅部門需要聯合抓好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政策。在 廣州 市市級、區(縣級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申請由各區(縣級市)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市級和區(縣級市)級的財政部門分別會同本級的國、地稅部門組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同認定。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壹次認定。 取消免稅資格有規定 財稅〔2014〕13號同時明確了,對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壹的,應取消其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 年檢 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壹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除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麽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網進行 律師在線 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