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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2017修正)

第壹條 為了鼓勵和扶持僑屬企業發展,保護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僑屬企業是指:

(壹)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親友提供的資金或者自籌資金在本省境內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的經濟、科研實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屬於合資或合作性質的歸僑、僑眷的投資額應占投資總額的40%以上;

(二)以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就業為目的興辦的企業。其中,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的人數占本企業從業人數的20%以上。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僑屬企業進行指導,提供服務。工商、稅務、勞動、城建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僑屬企業的服務和管理職責。第四條 僑屬企業的資產、投資所得的利潤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僑屬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用於捐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其捐贈款額稅務部門應當給予稅前扣除。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涉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僑屬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或強迫捐贈。第五條 鼓勵僑屬企業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向國家優先發展的領域投資。鼓勵僑屬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

鼓勵歸僑、僑眷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或者聯營。

無形資產經依法評估,可折價作為註冊資本。折價作為註冊資本的無形資產占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應當不超過20%;以高新技術投資入股的,其比例可達到30%。第六條 僑屬企業利用境外資金達到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並經依法驗資確認的,可以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僑屬企業應當予以扶持。在僑屬企業立項、註冊和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優先辦理;在能源供應和交通運輸方面應當給予優先照顧。第八條 僑屬企業自建生產經營場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半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其中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屬於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的僑屬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自被確認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收場地使用費。第九條 經確認的有關僑屬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稅款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第十條 僑屬企業接受華僑、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澳門同胞捐贈的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小型生產工具以及經批準進口的優良種苗、種畜、種蛋等,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關稅的優惠待遇。第十壹條 因公***利益需要征收僑屬企業擁有產權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用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征收決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給予妥善安置補償。第十二條 私營僑屬企業的產權或者歸僑、僑眷個人在企業中按投資額享有的產權依法繼承或者轉讓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確認僑屬企業的申請。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在小城鎮投資興辦企業,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的自建房後,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第十四條 僑屬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防治環境汙染,建立勞動管理制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僑屬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基層工會,並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僑屬企業協會。第十六條 僑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持僑屬企業證書到原發證機關申請驗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僑屬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對已改變產權權屬關系的企業應當重新進行確認。第十七條 偽造、騙取、冒領僑屬企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沒收僑屬企業證書,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稅務部門追回被減免的稅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害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和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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