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中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加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或簡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的貨物。
9810被業內稱為“海外倉”模式。國內公司報關貨物,出口到海外倉庫,沒有實際銷售。從財務上看,風險報酬沒有轉移,財務部門無法確認收入;從稅收角度看,主要風險報酬尚未轉移,增值稅義務尚未發生,無法確認增值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更不用說申報出口退稅;需要等賣方實際銷售貨物後才能確認收入和申報退稅;
有三個問題:
(1)增值稅收入需要根據實際平臺銷售收入確認。增值稅收入能否“無票免稅”,還需要等待政策的出臺。財稅[2018]第103號是指享受無票免稅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即適合在9610監管模式下出口;
(2)目前跨境電商利潤率仍然較高,核定的所得稅征收政策尚未落地。很多企業擔心所得稅的成本負擔,妳理解;
(3)即使有企業申請退稅,也是在貨物實際出口後才能申報。壹旦銷售周期長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可想而知,似乎跨境電商企業並不缺錢;
所以9810監督方式估計要流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