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縣1931年的田賦已預征到哪壹年:2117年。
預征介紹如下:
預征是在課稅對象未實現之前,先期課征稅收的財政手段。最早始於唐代的青苗錢。代宗時,國庫空虛,官俸不給,廣德二年(764年)初稅青苗。即不待秋收,先向青苗課稅。
以後歲以為常,成了田賦附加稅。宋稱預征為“預借”,有預借酒息錢、坊場錢,預借民稅,預借職田租等,尤以南宋高宗(1127—1162)時期為甚。
田賦介紹如下:
田賦是中國舊時政府對土地征收的稅。春秋時期,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稅畝”。魯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用田賦”。
戰國時代,“訾粟而稅”,是按土地上種植的糧食作物產量征課收益稅。秦漢魏晉南北朝稱土地稅為田租。此後,官田稱租,私田稱稅。魏晉南北朝實行租調制。唐代不僅田有租,而且還征地稅。租庸調制終止後,田租及庸、調列入戶稅;地稅和各種附加合並,分夏秋兩次征收。
稅務介紹如下:
稅務是稅收事務工作的簡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稅務是泛指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據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包括稅收方針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貫徹、執行工作;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調整、修訂、改革、完善、宣傳、解釋、咨詢、執行工作;狹義稅務壹般是指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工作。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需要,憑借公***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方式。
依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中國稅務部門可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個不同的系統。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