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吸收外商投資工作;計劃、經濟、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外匯、海關、商檢、保險等機構,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吸引外資工作。第三條外商在我省投資,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外,依照本條例享受優惠待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在我省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應遵守中國法律。第四條外商可在我省各地投資。
鼓勵外商投資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鼓勵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發展農林牧項目。
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現有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投資:
(壹)設立全部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
(二)建立合資、合作企業;
(三)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
(四)從事土地開發經營、企業租賃和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第六條外商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第七條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程序,及時審批。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第九條外商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親友作為其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薦他們在中國的親友到他們投資的企業工作。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交通條件和通訊設施,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並按當地國營企業的標準收費。需要中方供應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資部門優先安排。第十壹條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除自籌部分外,差額部分可申請銀行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入的短期流動資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經銀行審查後,可優先貸款。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度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車輛和其他物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附件,免征進口許可證、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出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三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收十年;經營十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稅收五年。
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原材料方面的基礎工業企業,以及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企業,免征地方稅收。第十四條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三年內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五條外商來我省興辦農、林、牧業企業或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在依照國家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繼續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第十六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壹個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或者作為資本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再投資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撤回投資不滿五年的,退還已退還的所得稅。第十七條外商在我省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和來件裝配需要進口生產車輛的,免領進口許可證;開展補償貿易業務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