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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廢止下列32件省政府規章

(1)《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2)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辦法

(3)《湖南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五)《湖南省涉案物品鑒定管理辦法》

(6)《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

(7)《湖南省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考試辦法》

(8)湖南省城鎮房產稅實施細則

(9)《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

(10)《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十壹)《湖南省塵肺病防治實施辦法》

(12)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

(13)《湖南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十四)《湖南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15)《湖南省文物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十六)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

(十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

(十八)《湖南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十九)《湖南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

(20)湖南省職業技能開發措施

(二十壹)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

(二十二)《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第壹批)清理結果的決定》

(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五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0)《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三十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新增和調整的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3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修改下列23件省政府規章。

(壹)修改與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和條文不壹致的省政府規章。

1.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2)《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湖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4)《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5)《湖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6)《湖南省計量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七)《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第十五條。

(8)《湖南省實施〈碘缺乏病食鹽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9)《湖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特別交通標誌使用辦法》第十三條。

(10)《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11)《湖南省實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

2.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2)《湖南省漁業船舶和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3)《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4)《湖南省水庫灌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5)《湖南省實施〈碘缺乏病食鹽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

3.將《湖南省水庫灌溉工程管理辦法》第六條中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改為“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4.將《湖南省實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5.將《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中的“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為“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6.將《湖南省實施〈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九條中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

7.將《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

8、將《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湖南省禁止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辦法”修改為“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9.將《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中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修改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修改與上位法規定不壹致的省政府規章。

1.將《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第九條中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修改為“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2.將《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改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房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土地,同壹塊只有壹個意向的土地,可以協議出讓;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3、刪除《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車室、民用機場候機樓、體育場館、禮堂和公共娛樂場所。”

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根據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規定,對轄區內公眾聚集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或者抽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應當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公眾聚集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使用場所或者停止舉辦活動。”

其他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4.刪除《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工程項目,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審查的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包括抗震設防要求

項目,未批準。"

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修改為“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規範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5.將《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中的“價格管理部門”修改為“價格主管部門”;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修改為“價格主管部門”。

(三)修改與審批制度改革不相適應的省政府規章。

1.刪去《湖南省科技咨詢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其他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2.將《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倒賣炒賣、傳銷或者變相傳銷。”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應當征求同級民政部門的意見。”

3.刪除《湖南省實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六條。

第三條修改為:“對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的生產、進口、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第九條修改為“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得進入社會市場流通領域”。

第十二條修改為“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定點安裝機構應當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出具的購買證明向用戶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指定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服務類別和服務區域從事安裝服務活動。但是跨縣市工作的,應當到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上述規章廢止或者修訂後,其設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取消或者調整。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取消或調整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切實維護法制統壹,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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