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管執法新方式。
“互聯網+”監管執法提供了壹種新的監管執法方式。借助技術手段,可以實施違法線索自動發現、遠程取證等遠程監管。可利用業務信息系統、執法檢查移動終端等信息化工具實施移動監管、預警防範等非現場監管。這些已經在實踐中開展並將在今後繼續探索的新的監督方式,不僅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直觀可靠的證據和支持,也有助於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員“人少事多”的問題。
2.新的監管和執法支持。
“互聯網+”監管執法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提供了新的監管執法支撐。通過信息技術、設備配置和應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通過移動行政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全網通對講機等,使行政監督執法更加智能、便捷,有利於提高監督執法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廉潔執法。
3.新的監督和執行機制。
“互聯網+”監管執法的目的是推進全國統壹的“互聯網+”監管體系建設,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地區、領域監管執法平臺數據的銜接,從而實現執法基礎數據、執法程序流轉和執法信息公開的銜接。更重要的是,“互聯網+”監管執法為打破行政監管執法區域、領域、部門之間的壁壘創造了條件,為監管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互通、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奠定了堅實基礎,從而減少了多頭執法、重復檢查、推諉扯皮等問題,也有助於促進部門間、地區間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4.壹個新的監管執行平臺。
“互聯網+”監察執法旨在構建覆蓋行政監察執法的體系,包括行政監察執法可視化、綜合統計分析、監察事件跟蹤分析、監察效能評估等。這些內容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監督執法決策的使用需求,提高行政監督執法決策分析水平。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和對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上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核評估、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並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授權統壹制定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