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在省外來邛崍工作、經商並辦理了居住證或暫住證的人員中實行積分落戶制度。凡在海口工作、生活、居住的海南省外來務工人員、經商人員,積分現滿80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在當地派出所辦理海口常住戶口登記。
準備材料:
就業年限、繳納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時間、住房、戶口簿、獲獎證明等證明材料。
處理程序:
1.申請人持材料向擬落戶地轄區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
2.民警受理審批,移交社區民警調查。
3、民警在調查初審時,核定申請人的基本指標得分和加分指標得分兩項達到80分,即可在《常住積分落戶審批表》上簽署調查意見。
4、提交科主任審核。
5.分別報註冊中心和海口市公安局審批。
6.基礎分加獎勵分減扣分達到80分的,結算分在互聯網公安門戶網站公布。
7.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出具準予遷入證明。(備註:屬於農村派出所管轄的,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將審批材料轉派出所,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註:未達到80分者,警方將通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結算時間:整個流程壹般在21個工作日內完成。
附: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壹票否決四個指標組成。
註:連續居住期限是指申請人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的時間,可由以下材料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和刑事拘留的時間證明;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幼兒園和中小學生學籍證明、普通高等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書;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個人)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職工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失業人員提供)等。
第四,引進人才落戶
壹、年齡在55周歲以下,按以下類別提交相應材料,可以選擇在本省任何城鎮申請落戶。
(壹)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提交材料:戶口簿、身份證、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
(2)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人才。
提交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學位證。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技術職稱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