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強懷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繳存人按照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中全部或者部分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懷化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服務和監督。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懷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懷化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中心所轄管理部根據授權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監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繳存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進行註銷。
(壹)購買和建造自住住房;
(二)翻建、大修自住房屋,工程造價占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四)沒有自有(* * *)產權住房的,提取租賃住房;
(五)支付現有房屋安裝電梯的費用;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納入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的;
(七)本人或直系親屬患大病(費用達到當地醫保部門確定的大病醫療標準)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因重大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安置房的提取;
(十)依法允許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繳存人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余額,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a)退休後;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國或港、澳、臺定居的;
(四)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
(五)繳存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在異地繼續繳存的;
(六)被單位開除或者正在服刑的;
(七)農民工和自由職業者不再繼續繳費;
(八)個體工商戶不再繼續繳費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繳存人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有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先將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待貸款還清後方可辦理相關提取手續;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還款的,中心可根據借款合同直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繳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轉出懷化行政區域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平臺辦理轉移手續,不受理提取業務;
(二)繳存人及其配偶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貸款結清前,除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外,不得申請其他類型的提取;
(三)繳存人及其配偶因購建、翻建、大修使用自住住房2次(含)以上的;
(四)在懷化市行政區域外購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但繳存人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不屬於該住房購買地行政區域的;
(5)購買或建造、翻新或大修豪華住宅(包括別墅、獨棟住宅、復式住宅或聯排別墅)、酒店式公寓並償還該等房地產貸款的本息;
(六)購買或建造、改造、大修商業用房(包括門面、商鋪、辦公樓)及償還此類房地產貸款的本息;
(七)以贈與、繼承、合並、置換、交付(置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八)有騙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期滿前賬戶被凍結的;
(九)住房公積金被司法部門凍結;
(10)同壹套住房,最近12個月內(以房產變更日期為準)發生過兩次及以上產權變更,且在產權變更過程中已使用住房公積金;
(十壹)過去12個月內有提取業務(重疾提取除外);
(十二)繳存人直系親屬、離婚夫妻住房產權發生變更,且已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證明材料和提取額度
第九條凡在懷化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系統查詢,屬於購買兩套住房的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應向懷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壹級銀行儲蓄卡,並根據個人情況提交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購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過所購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總價(含還貸利息),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原件和復印件。
購買自住住房
1.買第壹套房子或者第壹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再次貸款。
(1)購買首套住房或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屬於期房;
申請提取時,應提交購房合同、購房金額的稅單和稅務部門的契稅完稅證明,可提取至申請當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該套住房首次提取金額未達到房屋總價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辦理房產證後,可多次繼續提取本人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
(2)購買首套住房或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且屬於已有住房的;
申請提取時,提交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稅務部門契稅完稅證明和房屋增值稅全額發票,可提取至申請當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0元;這種情況下,提取金額未達到房屋總價,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繼續為本人及直系親屬多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買第二套房子,提取住房公積金,只能走貸款或者只走貸款。
(1)凡購買第二套住房並提取住房公積金,且屬於拍賣行的;
申請提取時,應提交購房合同、購房款稅單和稅務部門的契稅完稅證明,可提取至申請當日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0元;該套住房首次提取金額未達到房屋總價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完畢後,可繼續為本人及配偶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2)購買第二套住房並提取住房公積金,屬於已有住房;
申請提取時,提交稅務部門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可憑房屋增值稅全額發票提取至本人及配偶申請當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這種情況下,提取金額未達到房屋總價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繼續為本人及配偶多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異地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在懷化行政區域內繳存職工的配偶,其戶籍和工作地點在不同城市,且配偶在本市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或償還購買自住住房按揭貸款的,可申請辦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業務。
(2)職工及其配偶在原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繳存了自有住房抵押貸款,工作調動後在懷化行政區域內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在原繳存地申請辦理提取自有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的業務。
(三)在懷化行政區域內申請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辦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和異地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業務。
4.屬於拆遷安置房。
申辦提取時,應提交拆遷安置協議和繳費票據,可提取至申請當日本人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0元,但提取金額與拆遷安置房補償款之和不得超過拆遷安置房總價。
(二)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1.在市區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首次申請提取時,應提供工程預算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批文或其他批準文件,按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部門公布的現行工程造價計算房屋總價,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現場勘察核實並確認施工後辦理提取手續;辦理完該套房屋產權證後,可繼續為本人及直系親屬多次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2 .在村鎮建設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
首次申辦的,提供身份證明、結婚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工程預算,按不超過1,000元每平方米計算總房價。辦理完房屋產權後,可以繼續為本人及直系親屬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3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造價占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且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提取:
應提供縣級以上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C級或D級危險房屋鑒定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工程預算和交款憑證,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現場調查核實並確認施工後,方可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壹條購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拆遷安置房屬於多人產權的,按照業主產權份額比例提取,沒有約定的,按照平均份額提取。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
(壹)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從辦理貸款後的第二個還款月起,可以使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辦理逐月還款業務。
(二)在自願的原則下,申請人可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沖抵還貸業務。年度對沖或月度對沖業務,必須為自己和借款人預留六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3)未按月沖抵還貸的借款人,在未辦理套期保值業務時,可通過還款明細提取上壹年度的還款本息。
(4)提取住房公積金為商業銀行還款的,首次提取可憑購房合同、購房價款稅單、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銀行打印並蓋章的往年還款記錄、銀行復印並蓋章的抵押前登記證明(他項權利證書)或征信報告,反映貸款信息的,可等額提取商業銀行往年貸款本息。後續撤標可按上壹年度還款明細辦理,撤標金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已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連續三個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家庭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兩套住房,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繳存地或工作地(限懷化行政區域)無房且租住自住住房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競買時,申請人應提供提取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繳存地和工作地(限懷化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當月無住房登記證明、租賃合同和住房保障部門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租賃房屋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提取人支付租金的銀行轉賬證明或網上支付證明。
提取額度為:懷化中心城區(含鶴城區)按已婚夫婦和離異子女不超過1.300元/月(其他縣市為1.200元/月),未婚和離異子女不超過700元/月(其他縣市為600元/月)提取,提取人家庭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
第十四條舊住宅區現有多層住宅安裝電梯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安裝電梯批準書、書面協議、實際繳納分攤費用的票據等相關資料;第壹次提取不足的,可以在實際總額內憑身份證每年提取壹次。
第十五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第十六條。實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疾(費用符合當地醫保部門確定的重疾醫療標準),家庭生活有嚴重困難的職工,可憑重大疾病診斷書、兩年內城鎮職工住院對賬單和發票申請辦理支取業務,報銷醫保和單位醫療補助資金後可支取自付費用。患嚴重疾病確需長期連續治療且每年支付醫療費用超過654.38+0萬元的,可憑醫療發票申請每年提取654.38+0次,可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提取100元。
第十七條繳存職工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經調查核實後可以申請提取,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至100元且不超過實際金額。
第十八條辦理註銷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壹)離婚、退休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離婚、退休證明或相關文件;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懷化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明;
(三)出國定居的,應當提供戶籍註銷證明和出國定居證明;
(4)實繳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由其直系親屬辦理,並應提供與已故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戶口簿或結婚證)、死亡證明、已故人員身份證、提取人身份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財產繼承公證書或家庭成員財產繼承協議(所有繼承人均須按手印簽字並附相關簽字人身份證);其他人員辦理提取的,提供死亡證明、死者身份證、公證部門出具的遺贈公證書、提取人身份證明。被宣告失蹤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法律文書;
(5)繳存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辭職滿六個月後可憑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或證明材料提取;
(六)被單位開除或者正在服刑的。
1.被單位辭退的,提交原工作單位證明文件;
2 .正在服刑的,應提交單位正式文件或服刑證明。由本人委托直系親屬代為提取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人簽署並加蓋原工作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農民工、自由職業者不再繼續繳費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憑本人申請和身份證辦理提取手續;
(八)個體工商戶離開懷化行政區域經商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憑身份證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九條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職工本人辦理。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相關身份證。確需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同時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上述提取業務中,符合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提取條件的,在確認申請人所在單位配套住房公積金已足額繳存且未在中心貸款後,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條同壹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壹套房屋,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業務受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其真實性。
同壹套住房自交易之日起兩年內交易兩次及以上的,只能申請其中壹次交易提取,兩年期滿後可憑產權證申請補發。之前購房的繳存人未申請提取或已歸還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影響下壹位繳存人申請購房提取。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壹條中心所轄管理部應當在服務大廳、中心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規定、所需資料、辦理流程和渠道,公布12329熱線、互聯網等政策咨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存款人本人申請。繳存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交證明材料,申請業務提取。
(二)管理部門歸口中心審批。中心所轄管理部業務人員對提取條件、證明材料、提取額度進行綜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