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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壹日遊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壹日遊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壹日遊,是指由旅行社組織團隊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及周邊地區進行短線遊覽,並於當日返回出發地的旅遊經營活動。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壹日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壹日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市容、交通、公安、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壹日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從事壹日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第六條 旅行社組織壹日遊活動,應當配備依法取得導遊證書的導遊人員為旅遊者提供規範化服務,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七條 旅行社經營壹日遊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旅遊者就其服務項目、價格和質量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第八條 旅行社應當將壹日遊的線路、參觀景點及時間安排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旅行社組織壹日遊活動,應當依法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價格標準、違約責任、旅遊意外保險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責任保險。第十條 旅行社招徠、接待壹日遊旅遊者,應當制作完整檔案,保存有關資料。壹日遊業務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第十壹條 旅行社組織壹日遊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二)公開線路內容;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和標準;

(四)使用合法票據;

(五)公布投訴電話;

(六)接受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壹日遊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低於成本價或采用其他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招徠旅遊者,排擠其他旅行社;

(二)擅自改變旅遊線路或減少參觀景點;

(三)途中售票載運乘客或以經營壹日遊的名義開行客運班車;

(四)擅自加價、提價,合同外收取費用;

(五)欺騙、脅迫旅遊者參觀、就餐、購物或進行其他消費;

(六)不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給其他經營者;

(七)不按規定時間、地點等候旅遊者或強行拉客;

(八)其他擾亂壹日遊經營秩序的行為。第十三條 在壹日遊活動中,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應當及時勸阻或制止:

(壹)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二)語言、舉止不文明的;

(三)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

(四)損壞旅遊設施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及時勸阻或制止的行為。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壹日遊活動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壹日遊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經營壹日遊活動的旅行社和為壹日遊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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