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成本根據相關會計資料、原始憑證和明細賬確定;
2.與損失計算相關的稅務信息;
3、庫存材料損耗計算流程;
4、企業內部盤虧屬於正常損失的認定、審批資料;
5.企業各種存貨正常損失的,應當準備能夠證明該存貨為“正常損失”的相關行業和企業標準材料。
擴展數據:
壞賬核銷的會計處理
1,壞賬損失核銷方法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只能采用備抵法。稅法上,國稅發[2004]82號《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
納稅人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解釋用於核銷壞賬損失的方法。如果以後年度核銷方式發生變化,應按規定提交變化原因和企業管理機構的決議。但在實踐中,壹般不允許納稅人將壞賬的核銷方法由備抵法改為直接核銷法。
2.壞賬損失核銷程序的差異
會計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企業管理權限,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可以核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但在稅法方面,《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明確規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中,壹般根據核定數額,由縣(市、區)、省、國稅總局逐級核定或備案,具體數額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3.確認為壞賬損失的某些特殊應收款之間的差額。
在會計上,財會[2002]18號文件規定,只要關聯方(債務單位)被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不足,就可以認定為壞賬損失。
稅法上,84號文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方之間往來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對此進壹步明確,只有在關聯方破產的情況下,才能確認為壞賬損失。
4、企業借入款項的差額確認為壞賬損失。
在會計上,如果在債務人單位破產的情況下,企業之間的借款無法收回,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稅法上,《關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2000〕579號)規定:
除金融、保險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貸出的款項因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的,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百度百科-壞賬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