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交通噪聲暫不征稅。
在談到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時,青島市地稅局稅收管理壹處處長王琦告訴記者,環境保護稅和排汙費的征收範圍主要有兩個區別。第壹,排汙費中的噪聲包括建築噪聲和工業噪聲,而環保稅中的噪聲僅指工業噪聲。第二,揮發性有機物(VOCs)沒有納入環保稅征收範圍。
為什麽不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征稅?王琦解釋說,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空氣汙染的重要來源,尤其是PM2.5和臭氧的形成。為督促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2015年,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揮發性有機汙染物排汙費試點辦法》,規定在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開展試點。同時,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收費試點行業。
王琦說,考慮到排汙費試點僅在石化、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開展,且試點時間較短,全面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立法未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征稅範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目前繼續開展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工作,條件成熟時將考慮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範圍。
至於為什麽不對建築噪音和交通噪音征稅?王琦說,建築噪聲和交通噪聲是影響人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汙染源之壹。但考慮到不同施工類型、工藝、地點產生的噪聲不同,交通噪聲具有瞬時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監測難度較大,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稅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此次立法並未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範圍。今後,根據噪聲汙染監測水平的提高,在滿足征稅條件時,將考慮對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征稅。
征管模式向納稅人自行申報轉變。
費改稅後,征管模式改為“納稅人自行申報、稅款征收、環保協調、信息共享”。責任主體由原來的環保部門變為納稅人自己申報,納稅人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王琦說,考慮稅務機關通過分析和比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與環保部門傳輸的相關數據來進行風險管理。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或者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要求環保部門復核,並根據環保部門復核的數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
此外,王琦提到,考慮到排汙單位已投入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運行),應按月或季按實際汙染物排放量填寫相關申報表,並按要求在每月或季終了後7日內向環境監測機構報告,同時提供汙染物排放相關資料。《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報告期也從7天變成了15天。
實施差別化稅收政策
至於稅收優惠政策,王琦告訴記者,根據汙染物排放濃度實施差別化稅收政策,可以對促進企業減排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現行的排汙費制度只規定了減免政策,即排汙單位排放的大氣或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排汙費。考慮到將排放濃度值降至規定標準50%以上的技術要求較高,部分企業可能享受不到優惠政策。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進壹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程度,設置了兩項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放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征75%的稅款;納稅人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征50%的稅款,進壹步鼓勵企業改進工藝,減少環境汙染。
此外,大氣汙染源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征收二氧化硫排汙費,其他排汙費由所在地市、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征收。費改稅後,環境保護稅征收範圍內的對象全部由當地地稅局征收。
稅收調整更加嚴格。
據報道,排汙收費制度允許地方政府提高收費標準。《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本地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狀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 在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如果發生稅務糾紛,納稅人的行政復議或訴訟對象是誰?王琦說,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負責汙染物的監測和管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發生稅收爭議,納稅人的行政復議或訴訟對象是作出稅收征管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不涉及排放權的使用
據介紹,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4]38號),明確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汙單位繳納使用費後取得排汙權。已繳納排汙權有償使用費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汙費和其他相關稅費的義務。鑒於排汙費使用權是排汙單位在實施排汙交易前為取得排汙權而支付的費用,體現了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理念,不同於對企業排汙征稅的性質。環保費改稅不涉及排汙權使用權,不影響排汙權交易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