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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的法律性體現在哪裏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持續增加,環境汙染的形勢也越來越嚴峻,這是制約我國經濟和諧及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壹,應該在加強環境保護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壹、稅收與政府治理環境汙染其它手段的比較

環境汙染的外部性特征,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需要政府加強對環境的治理。政府對環境汙染的治理手段,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都有其適用的壹面,然而,這些手段同稅收相比較,均存在著壹定的問題。

1、直接管制與稅收。壹般來講,直接管制分為兩種:壹是明文規定企業的生產方法,或投入物必須符合某種最低標準,否則禁止運營;二是直接規定產出的最高數量,禁止超量生產。政府直接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彈性和效率,同稅收手段相比較,這壹缺點更加突出:通過對汙染行為課稅可以使行為主體在利潤最大化的激勵下,對治理汙染的投入和少交稅兩者尋求平衡點,在二者沒有達到平衡前,企業會主動地為研究治汙新技術和購買設備加大投入;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壹旦企業達到了政府規定的最低排汙量標準,他們就再也不會將註意力放在進壹步減少汙染上。並且政府制定標準在先,比較分析汙染管制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在後,當各企業的成本函數差別很大時,政府直接管制的效率就很差。

2、排汙收費與稅收。政府對排汙行為收費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壹項解決環境汙染問題的辦法。但是與稅收手段相比,這壹辦法的規範性較差,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性也不夠。與其相反,稅收的規範性、強制性更為明顯,能很好的體現公平、效率原則。另外,稅收手段是依托法律強制執行,具有獨特的剛性,從而保證政策調節到位。對汙染行為征稅,可較好地體現效率原則,它通過稅法制定規範統壹的標準,減少隨意行為對企業正常活動的幹擾,以增強市場經濟的效率。

3、汙染權交易制度與稅收。與稅收手段相比較,汙染權交易制度的缺點是:①適用範圍小,有些汙染的排放是須嚴格禁止的,不宜買賣汙染權;②由於汙染權可以買賣,可能形成汙染權市場的壟斷;③由於被使用的汙染權數量低於可轉讓的汙染權數量,因而可能出現資源錯誤配置現象。

4、政府補貼與稅收。政府按單位減少的排汙量給予補貼和對控制汙染的設備費用進行補貼,目的是激勵汙染者減少排汙量,或抵消治理汙染的設備投資費用。補貼制度和稅收手段相比存在的缺陷是:①無論是貨幣補貼還是間接補貼都會耗費大量的財政資金。而對汙染行為征稅則既可以實現壹定的環境政策目標,又能為政府提供壹定的財政收入;②財政補貼政策往往是事後鼓勵措施(因為事先補貼缺乏補貼的依據),汙染越嚴重的企業,越能得到更多的補貼,這在公平性方面是有問題的。對汙染行為征稅,納稅人納稅數額對少與其汙染的數量和程度成正比,因而是壹種較公平的手段而治汙效果差;③財政補貼政策並不壹定會減少社會排汙總量,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只要獲得的補貼收益大於治理汙染的邊際費用就會增加排汙。

總之,稅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汙染行為的其他手段相比較有其優點。但對環保來說,稅收手段應與其他手段結合起來壹同發揮作用。

二、我國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根據“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我國制定了排汙收費制度,加之稅收法律法規中散見的壹些環保條款,形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稅收體系:如排汙收費制度、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稅等方面都體現了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當肯定的是,上述有關環保的稅收措施為保護環境、遏制汙染樹立了鮮明的政策導向,在減輕或消除汙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並沒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環境保護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於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目前有關環保的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缺少針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這壹稅種應當在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中處於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的調整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2、汙染收費制度還存在壹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汙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汙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壹排汙口含有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壹種計算排汙量,這種征收依據很不科學。

3、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壹,主要限於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

4、消費稅、資源稅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健全、稅率過低、稅檔差距過小、征收範圍狹窄,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不夠。

三、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完善現行稅法體系

1、增值稅。繼續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方式實行優惠照顧,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方面給予優惠;對在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則加重課稅力度。

2、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目設置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但現行消費稅政策並沒有充分考慮著壹點,有很多對環境極易造成危害的商品並沒有被列入消費稅征稅範圍,比如電池、塑料包裝袋等壹次性、不可降解產品等。因此,應該在現有立法基礎上,更多地考慮環境因素,充分發揮消費稅在引導綠色消費、抑制對環境有害的消費方面的作用,逐步將壹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商品納入征稅範圍,並根據商品對環境影響程度不同實行不同的稅率。

3、關稅。作為全球制造業中心,我國許多地區以來料加工等名義從國外引進了不少廢棄物,在取得微薄的加工費的同時,也給我國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隨著發達國家對環境的重視程度的增加,外商將本國淘汰或即將淘汰的嚴重汙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轉移到我國,同時也造成汙染的轉移。因此,我國在進出口環節征收環境關稅迫在眉睫。

4、所得稅。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鼓勵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同時對環保企業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在實行所得稅加速折舊制度時,應允許對防治汙染的設備和設施、無公害生產設備、特定基礎材料、廢棄物再生處理等設備加速折舊,以促進設備不斷更新,求得更快更好的治汙效果。

5、資源稅。改革資源稅,首先在稅率方面,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等因素,確定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同時考慮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其次,為了充分、永續地利用我國的資源,進而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應創造條件擴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範圍。當前,最緊迫的是把水這壹重要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對在工業生產中直接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進行征稅。此外,在條件成熟時還應逐步把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都納入征收範圍。

四、彌補現有稅法的缺憾,頒布真正意義的環境稅法

1、改排汙收費為征收汙染稅。為使汙染者的外部成本內在化、法律化,把現行的排汙收費制度改為汙染征稅制度,會更有利於環境保護。第壹,將收費改為征稅,可使汙染者認識到對其汙染付費負有法律責任,從而提高汙染者的環境保護意識;第二,征收汙染稅後,征收的執行管理工作統壹到稅務部門,防止政出多門,減少機構重疊和管理費用膨脹。

2、開征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環境保護稅應本著“誰汙染、誰納稅”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有汙染或廢棄物排放行為以及生產有汙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要按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其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各種汙染物、廢棄物以及有汙染行為的商品,對於課稅對象可具體設計幾個稅目進行征收,將目前對環境汙染嚴重的行業或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如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利昂、汞,造紙廠、皮革制造廠排放的汙水、熱電廠排放的煙,鎘電池的生產和農業生產噴灑的農藥、家庭生活汙水及生活垃圾等。

(2)稅率。為貫徹公平和適當調節的稅收原則,稅率的設計應按產品附屬汙染物含量和濃度確定,對於濃度相同的汙染物應按照排放數量來規定稅率,對於濃度不同的汙染物應按照濃度高低來確定稅率,稅率類型總體上應選擇超額累進稅率為主,體現稅收差別。同時,為了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應建立退稅機制,對於排汙水平低於國家標準的按壹定退稅比率,給予退稅。

(3)計稅依據。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可參照國際通行計稅標準,按汙染物排放的數量和濃度確定。

(4)征收管理。環境保護稅應作為中央地方***享稅,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同時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原則。在具體征管中,要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並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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