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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超標,排汙翻倍。

征稅對象主要有四種類型。

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保法規定,排汙費的繳納主體是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了與排汙費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稅汙染物是指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建築施工噪聲、工業噪聲和其他汙染物。

其中,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廠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征收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汙費征收標準基本壹致。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汙費征收標準基本相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提高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為落實《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保法》等要求,督促企業減少汙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排放汙染物或者總量超標排放的,加倍征收環境保護稅。

根據征求意見稿,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加倍征收環境保護稅: (壹)汙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汙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兩倍征收;(二)汙染物排放濃度高於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汙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三倍計稅。

三種情況可以免征環境保護稅。

征求意見稿專章“稅收優惠”,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的具體情形: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汙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越野移動機械、船舶、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城鎮汙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廠向環境排放的汙染物不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免征環境保護稅。

同時,根據征求意見稿,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且未超過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環境保護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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