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第四季度繼續緩繳部分稅費;
2.2022年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繼續延遲繳納部分稅費;
3.與202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關聯;
4.與稅收征管法相銜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5、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稅收賬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的應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5.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對許可證書》,查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