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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繳稅款政策解讀

壹是對於納稅人度已享受緩繳的稅款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繳納入庫的,已通過系統升級,修改了所屬期相關稅費的繳納期限,將原繳納期限在已延緩3個月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納稅人只要在此之前繳納稅款,不會產生滯納金,也不會形成欠稅。

壹、企業稅費優惠政策:

1、折舊稅前扣除:加大工業、服務業所得稅減免力度,今年對中小微企業新購置價值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折舊為3年的可壹次性稅前扣除,折舊為4年、5年和10年的可減半扣除。

2、制造業緩稅政策:延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政策。

3、“六稅兩費”減免範圍:擴大地方“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範圍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小微企業定義標準是:

1、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

2、企業的從業人數在300人以下;

3、現在資產總額在5000萬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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