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緩刑在司法局的流程是怎麽樣的?
帶著材料,復印件先去司法局報道,備案。然後去司法所報道,備案。以後按時按時報道就可以了,直到緩刑結束。
判緩刑後的註意事項:
1、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辦案單位 不會在傳喚妳
2、緩刑考驗期應註意事項:
(1)準時到司法所報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入矯手續。(超過日期也會有麻煩)
(2)入矯後,按規定進行周匯報,司法所壹般會固定壹個時間(例如星期壹),讓妳用固定電話進行匯報。匯報內容:妳在哪裏,在做什麽。
(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妳要參加打掃衛生。(規定是8小時,這個基本上是形式,壹般情況下不會讓妳真正去勞動),妳只要有參加,如果出什麽問題,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沒參加,出什麽問題那是妳的事情。
(4)按規定到所參加集中.教育,跟社區服務壹樣,也是每個月都有壹次。
(5)如果有定位手機,那定位手機壹定要開機,並隨身攜帶,(這個很重要的)
(6)千萬不要離開妳所在的市或者縣,實在要出去的話,要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縣司法局批。
(7)千萬不要再觸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銷緩刑,收監.
(8)警告只要三次,不匯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後就可以收監了,所有要小心。
二、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的處罰是怎麽樣的?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並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