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允許其在企業所得稅前如實申報實際經營成本(含手續費及傭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四條規定,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網卡、電話預付卡等,),電信企業需要向經紀人和代理商支付手續費和傭金,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