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回遷房項目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回遷房項目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支出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其中,直接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會計和稅務處理基本壹致,而以非貨幣性形式支付的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由於其行為的特殊性,會計和稅務處理有所不同,這種不同直接影響到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確認。

房地產開發業務中,拆遷補償主要有3種方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本案例中包含了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兩種方式,作價補償比較簡單,產權調換則成為計稅成本確定的難點。

產權調換,屬於房地產企業以自己的開發產品換取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上,壹般情況下作非貨幣性交易處理,即“以物易物”處理,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壹)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 上一篇:華為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是怎麽樣的?
  • 下一篇:稅收宣傳月新穎活動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