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業務中,拆遷補償主要有3種方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本案例中包含了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兩種方式,作價補償比較簡單,產權調換則成為計稅成本確定的難點。
產權調換,屬於房地產企業以自己的開發產品換取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上,壹般情況下作非貨幣性交易處理,即“以物易物”處理,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壹)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